国家卫生健康委干部培训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党校)2021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财务处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收入决算表

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干部培训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党校)(以下简称“干部培训中心(党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发挥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直属机关各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培训。

(三)协助实施卫生健康系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四)承担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卫生健康领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举办相关专题研讨班、学术研讨会,深入研究健康中国战略。

(五)承担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研究、教材开发、教学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发挥卫生健康智库作用。

(六)协助组织卫生健康系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平台的研发与实施。

(七)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内设办公室、党政干部研修处、公务员培训处、基层管理干部能力建设处、项目合作处、教学研究室、党群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社会组织党委党建工作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11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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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收支总计4,783.37万元,与2020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834.4万元,增长145.43%,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同步增长。

按收入结构划分,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95.42万元,占16.63%;事业收入3,753.17万元,占78.46%;其他收入36.01万元,占0.7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87万元,占0.02%;年初结转和结余197.9万元,占4.14%。

按支出结构划分,教育支出177.52万元,占3.7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18万元,占2.91%;卫生健康支出4,276.33万元,占89.4%;住房保障支出115.54万元,占2.42%;结余分配6.92万元,占0.14%;年末结转和结余67.88万元,占1.4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5.44万元,与年初预算数相比,增加130.02万元,增长16.35%,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177.52万元,主要是用于单位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2.19万元,主要是用于单位离退休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84.08万元,主要是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42.04万元,主要是用于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五)卫生健康支出(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项)支出273.48万元,主要是用于单位人员和公用的基本支出。

(六)卫生健康支出(类)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款)其他卫生健康支出(项)支出228.46万元,主要是用于教学条件改善项目、学员教学系统建设和应急处置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设施改造项目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66.64万元,主要是用于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支出7.03万元,主要是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单位向职工(含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支出34万元,主要是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单位向职工(含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19.4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37.5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退休费;

公用经费81.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2021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为2.8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85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无。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无。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1.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3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9.4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6.8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2.1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34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0.55%。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除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之外公务用途的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从其他部门获得的横向经费等。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本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八)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指单位用于干部教育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单位用于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款)其他卫生健康支出(项):指其他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基本运行和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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